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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6-03-03     作者:   分享到:

陕西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陕西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具有法人资格的陕西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自愿参加的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行业非营利性独立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政策,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行为,沟通行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协调会员间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承担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交办任务,沟通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的密切联系,为会员提供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业务培训和咨询,发展同各省市及国际间行业间的友好往来、科学技术交流和经济技术合作。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水利厅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挂靠陕西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办公地址在西安市东大街57号,南三楼3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二、调查研究本行业的发展动态、收集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问题、提出建议。

三、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业务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和经验交流,组织开展国内国际考察交流活动。

四、组织会员开展业务培训、技术交流、专题研讨、专业咨询等。

五、编印有关资料,互通情报、交流信息。

六、完成政府部门和上级勘测设计协会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本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水利勘测、设计、咨询、科研、管理、技术服务等业务的具有丙级以上设计、勘察、咨询等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四、入会个人会员需长期从事水利勘测设计工作,具有水利水电专业高级职称或具有相当水平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凡单位会员,均需推荐一位负责人参加会的各项活动,并推荐联络员一名与本协会秘书处经常联系。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 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正、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规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120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