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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人员专业水平评价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16-11-16     作者:   分享到:

关于征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人员专业水平评价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和和移民安置规划编制有关资质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办移民[2014]124号),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编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行政审批项目取消,转由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为平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人员(以下简称设计人员)专业水平,规范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行为,保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质量,我会决定开展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人员专业水平评价工作,起草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人员专业水平评价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电子版可登陆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网下载,网址:http://www.giwp.org.cn)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2016113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会秘书处。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北小街2-1

      编:100120

    联 系 人:刘卓颖  010-63206466  liuzhuoying@giwp.org.cn

            010-63206760  lihao@giwp.org.cn

      真:010-82077976

 

附件:《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人员专业水平评价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

                                           20161115

 

附件: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人员

专业水平评价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评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人员(以下简称设计人员)专业水平,规范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行为,保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质量,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和移民安置规划编制有关资质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办移民[2014]124号)和《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包括水利枢纽、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潮汐电站、引调水、灌溉排涝、河道治理、城市防洪、围垦、水土保持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并在各阶段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等综合性设计文件中署名的设计、校核、审查、审核、审定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设计人员专业水平评价工作由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实行行业自律。协会负责评价工作的组织,并成立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人员评价工作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具体负责评价工作。

第四条  设计人员专业水平评价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协会对符合相应等级条件的设计人员颁发设计人员专业水平评价等级证书。

第二章 等级标准

第五条  一级专业水平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二级专业水平等级证书。

(二)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累计从事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8年以上。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副设总及以上职务。

2.主持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专业设计2项以上。

3.参加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专业设计8项以上。

第六条  二级专业水平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三级专业水平等级证书。

(二)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累计从事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5年以上。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副设总及以上职务。

2.主持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专业设计1项以上。

3.参加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专业设计5项以上。

第七条  三级专业水平人员应参加设计人员专业水平评价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八条  已取得《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工程移民)资格证书》的,视同符合一级专业水平人员条件。

第三章 考试、考核认定和等级证书申请

第九条  设计人员专业水平评价考试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定期组织考试,考试信息将提前6个月在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网(网址:www.giwp.org.cn)上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专家组负责拟定专业水平评价考试的大纲和试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组织评阅卷等工作。协会负责考试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可视情况委托省级同业协会承担相应地区的考试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符合以下条件均可报名参加设计人员专业水平评价考试。

(一)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累计从事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专业设计1项以上。

2.参加过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专业设计2项以上。

第十二条  水平评价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申请人应登录协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人员专业水平评价管理系统》报名。

第十三条  申请人经协会审核合格后发放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上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  协会公告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并向考试合格人员颁发设计人员三级专业水平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首次专业水平评价考试前,协会将考核认定一批一级专业水平人员,考核认定信息将提前3个月在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网上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凡在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长期从事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在职人员,可提出考核认定申请。考核认定标准如下:

(一)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累计从事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10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副设总及以上职务。

2.主持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专业设计5项以上。

第十七条  申请考核认定的人员,应登录协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人员专业水平评价管理系统》申请。

第十八条  省级同业协会负责对申请考核认定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协会审核。协会负责组织审核合格人员的水平评价测试工作。

第十九条  协会对通过审核并测试合格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合格人员颁发一级专业水平等级证书。

第二十条  取得二级或三级专业水平等级证书,并符合本办法第五、六条规定的,可提出相应的等级评价升级申请。协会定期受理等级评价升级申请,受理信息将提前3个月在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网上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等级评价升级申请由省级同业协会负责初审,并将初审意见送协会审核,协会将审核合格人员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颁发相应等级证书。

第二十二条  已取得《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工程移民)执业资格证书》的,可向协会提出申请,经协会审核后,将合格人员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颁发一级专业水平等级证书。

第二十三条  专业水平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应当由本人保管。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事本岗位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由设计人员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由省级同业协会初审,初审后报协会审核,审核同意后由协会发布公告。

第二十四条  专业水平等级证书延续审核,需考核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协会通过网络教学、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更新设计人员技术知识,提高设计人员业务水平。

第四章 从业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取得专业水平等级证书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本岗位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取得专业水平等级证书人员可从事以下业务工作:

(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技术咨询。

(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项目招标、采购咨询。

(三)对本专业规划设计项目的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相关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  取得一级专业水平等级证书人员可在各阶段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等综合性设计文件中作为审核、审查、校核、设计人员署名;取得二级专业水平等级证书人员可作为校核、设计人员署名;取得三级专业水平等级证书人员可作为设计人员署名。署名应注明证书编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考试、等级证书和考核认定的,协会将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且一年内不再受理相关申请。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延续申请不合格

1.3年无工作业绩的。

2.脱离本专业业务岗位的。

3.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4.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从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作降级处理

1.违反行业自律规定的。

2.从业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3.在质量不合格的设计文件上签字的。

4.不严格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作注销证书处理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等级证书的。

2.从业中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伪造等级证书的。

4.严重违反行业自律规定的。

5.将质量不合格的设计文件等按照合格签字,造成严重后果的。

6.不严格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三十条  等级证书延续申请不合格者,整改合格后可按同意延续申请办理;等级证书降级者,换发相应等级证书,三年内不受理升级申请;等级证书注销者,收回相应等级证书,五年内不受理相关申请;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受理相关申请。

第三十一条  协会相关工作人员在进行设计人员等级证书管理过程中,接受社会监督。出现以下情形的,协会将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调离工作岗位、开除等处理。

(一)对不符合本办法条件的申请人颁发等级证书的。

(二)索取、接受申请单位或设计人员财物的。

(三)私自泄露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员信息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协会XXXX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