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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本建立国家初始水权分配制度
发布时间:2008-01-07     作者:   分享到:

 

我国基本建立国家初始水权分配制度

    记者近日从水利部获悉,作为国家水权制度中一项起支架作用的重要制度——《水量分配暂行办法》近日由水利部正式公布,这个办法将于今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项重要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初始水权分配制度已经基本建立。所谓水量分配,是指在统筹考虑生活、生产和生态与环境用水的基础上,将一定量的水资源作为分配对象,向行政区域进行逐级分配,确定行政区域生活、生产的水量份额的过程。

    水利部部长陈雷表示,我国水资源短缺,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矛盾十分突出。水资源以流域为自然单元,而一个流域又往往包括多个不同的行政区域。每个行政区域的发展都有水资源需求,而水资源总量是有限的,因此必须以流域为单元,通过水量分配,将水资源在流域内的行政区域之间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

    据了解,目前我国在水资源管理上已经全面实施了取水许可制度,基本上实现了在取用水环节对社会用水的管理。但由于长期以来缺乏对行政区域用水总量的明晰和监控,导致一些行政区域之间对水资源进行竞争性开发利用,并由此造成了一些水事矛盾。因此,必须加强水量分配制度的贯彻落实,对用水总量实行管理,并为取用水管理提供总量控制依据。

    即将施行的《水量分配暂行办法》规定,水量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妥善处理上下游、左右岸的用水关系,协调地表水与地下水、河道内与河道外用水,统筹安排生活、生产、生态与环境用水,建立科学论证、民主协商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分配机制。

    水量分配不能只顾眼前,还要顾及长远发展需求。办法规定,为满足未来发展用水需求和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用水需求,根据流域或者行政区域的水资源条件,水量分配方案制订机关可以与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协商预留一定的水量份额;预留水量份额尚未分配前,可以将其相应的水量合理分配到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中。这样既不会对正常情况下的用水产生额外限制,同时在政府需要动用预留水量份额的情况下,可以保障用水户原有取用水额度的稳定性和用水权利,也为未来发展提供水资源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