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水土流失
2007-12-14
记者从陕西省水土保持局了解到,自1995年以来,陕西省累计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5743万元,利用征收的补偿费实施返还治理工程179处,完成水土保持治理面积13.2万公顷,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1994年陕西省就出台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同时,省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制定颁布了《陕西省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计征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规定了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的方法、标准以及使用管理等具体内容。2007年7月28日,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草案)”。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五个方面:第一,《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市(地)”修改为“设区的市”。第二,第十六条修改为“因生产建设、资源开发和其他活动损坏原地貌、植被和水土保持措施而使原有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者丧失的,应当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水土流失补偿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将第三款修改为“鼓励水土流失地区的农村积极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为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投资投劳治理水土流失。”第四,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五,第三十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办法》的修正,为规范水土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保护水土资源、治理水土流失,促进水土保持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在水土保持工作中,陕西省各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陕西省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计征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不断加大依法征费力度,严格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按标准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取得了明显成效。12年来,全省累计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5743万元,利用征收的补偿费实施返还治理工程179处,其中完成工程防护措施1175处,完成植物措施12万公顷,完成治理面积13.2万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