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一步增强水污染应急反应能力
发布时间:2007-08-29     作者:   分享到: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一步增强水污染应急反应能力
新闻来源:水利科技信息网
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对进一步增强水污染应急反应能力作出规定,以减少水污染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修订草案对水污染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水污染事故分为特别重大水污染事故、重大水污染事故、较大水污染事故和一般水污染事故四级。
修订草案明确了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主体和内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包括应急机构的组成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应急人员的组织、培训,事故应急处置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事故预警、应急通信、技术保障以及应急和救助的装备、资金、物资准备,事故后的恢复和重建措施等内容。
为加强对水污染事故应急的组织领导,修订草案规定,发生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时,有关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水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水污染事故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水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成立水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修订草案完善了水污染事故报告制度,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按规定上报事故,通告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单位。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