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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召开《陕西省水文管理条例》集中修改讨论会议
发布时间:2016-11-14     作者:   分享到:

 

省水利厅召开《陕西省水文管理条例》集中修改讨论会议

来源:陕西省水利厅网

 

        11月10日,省水利厅召开《陕西省水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讨论修改会议,对《条例》逐条进行了讨论修改。

        《陕西省水文管理条例》于2005年6月出台,《条例》确立了省水文机构的法律地位,明确了省水文机构的职责权限,规定了水文水资源监测资料的汇交使用、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专用水文测站的设立审批、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保护等重要制度,为加强水文管理提供了法规保障,有力促进了我省水文事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2007年3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1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年和2014年省人大仅分别对《条例》涉及行政强制和已取消的行政许可内容的两个条款进行了清理修改。由于《条例》制定较早,个别专用名称称谓、具体表述、处罚幅度等方面与国家水文条例规定存在不一致,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供水文服务的要求,有必要对《条例》根据水文工作发展实际进行修订。今年以来,省人大农工委组织省水利厅、省水文局开展了省内立法调研。会议根据调研情况,结合对水文、水资源工作新要求,对《条例》逐条进行了集中讨论修改。

        修改结束后,省水利厅将修改完善的《陕西省水文管理条例(送审稿)》提交厅务会议审议后,报送省政府法制办争取列为2017年的立法计划项目。

        省水文局、厅政策法规处、厅水资源处、省防办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了讨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