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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2月1日起统一水域纳污能力计算标准
发布时间:2006-11-30     作者:   分享到:

 

我国12月1日起统一水域纳污能力计算标准

2006-11-30

    中国水利报(记者 杨亚非) 记者日前从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获悉,水利部委托该局编制的我国首部《水域纳污能力计算规程》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规程统一了水域纳污能力计算的程序、方法与要求,为我国开展水功能区管理,实行排污总量控制、防治水污染、有效水资源保护奠定了基础。

    据了解,为有效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管理和保护,《水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实行水功能区划和排污总量控制制度。随着各省相继批准了各自的水功能区划,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水功能区为单元进行监督管理的水资源保护制度。此时,水域纳污能力计算——这一水功能区管理系列技术规范中十分重要的课题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不同的水功能区有着不同的水质管理目标,实现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需要对其纳污能力进行计算,以便对进入江、河、湖、库水域的污染物进行总量控制,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水保处处长穆宏强博士介绍说,此规程是在总结了多年来我国水域纳污能力计算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科学地提出了水域纳污能力计算的基本程序和方法,即开发利用区和缓冲区水域纳污能力主要采用数学模型计算法,保护区和保留区水域纳污能力主要采用污染负荷计算法,从而统一了我国水域纳污能力计算的技术要求,为提高水域纳污能力计算成果的质量提供了技术保障,也为制定水功能区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提供了科学依据。

    此规程适用于我国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等已划定水功能区的地表水域,对于未划水功能区的水域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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